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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03-06 18:39:00    来源:贺兰党建网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18-03-06 18:39:00

  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组通[2012]16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干部档案管理水平,使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干部人事档案是对干部的工作、学习经历最完整的历史记录,是评价干部成长历史的基础性资料,它记载着干部本人的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内容,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真实齐全准确归档。

  二、建立干部档案联络员队伍,加强档案收集归档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联络员要求由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中共党员、在职在编干部担任,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网络,疏通收集渠道,确保档案完整、真实、及时归档。联络员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及规定的学习,要坚持原则,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今后确因工作需要更换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的单位,应在一周内将变动情况报县委组织部档案室备案,及时进行宏观指导和业务培训,以便工作能及时更进。

   三、及时准确做好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各单位联络员按照档案管理人员范围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收集移交县委组织部档案室,严禁个人移交。移交时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移交表,一式两份。档案室审核后在移交表上签字后返回原单位存档一份。

  1、管理档案人员范围

  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科级干部及科级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干部身份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2、档案材料收集范围

  (1)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

  (2)自传材料。

  (3)考核、鉴定、审计材料: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表、鉴定表、离任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

  (4)学历、学位、教育培训材料:干部经过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后,要将学籍档案交给干部档案联络员,由联络员移交组织部档案室(取得在职研究生学历的干部要到宁夏教育厅开具研究生学历学位证明)。

  (5)政审材料:“三龄两历”认定材料。

  (6)入党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积极分子写实考察登记表等其他入党材料;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7)表彰奖励材料:获得市及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及先进事迹审批表。

  (8)任免、调动、退休、工资待遇等材料:干部工资审批表;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 出国(境)材料;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在职干部死亡报告复印件等。

  3、收集归档要求

  (1)干部档案联络员要主动向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要求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有单位盖章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日期。凡规定由组织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由本人签名的,须有本人签名。

  (2)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公章。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材料左边应留出2.5-75px装订线。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4)各单位年度考核表必须于年度考核后1个月内归档;入党材料必须在转正后的1个月内存入本人档案;学历材料要在毕业后的3个月内存入本人档案;奖励审批表、工资审批表等材料要在材料形成后15天内存入档案,符合归档要求的其他材料,自接收之日起一日内放入本人档案。各单位联络员不得随意抽取或销毁档案材料,不得拖延归档时间或拒绝接收档案,不得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对随意拆封、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人员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干部档案利用

  (一)档案的查阅

  1、查阅单位范围

  (1)下列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组织部提出查阅干部档案申请:

  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2)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阅。

  2、查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组织部批准后可以查阅干部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县委或县委领导同意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3、查档人员要求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人员必须是查阅单位两人或以上的正式干部、中共党员;公检法办案查阅干部档案的,查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干部。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人员不能是干部本人,并与干部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4、查阅档案程序

  查档人员首先要在本单位履行报批手续,统一填写《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并注明查阅理由,由本单位领导对是否需要查档、查阅哪些档案内容进行把关,按照要求进行签批并加盖印章;组织部档案室对查档需求进行审查,符合查档要求、手续完备,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查阅。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司法等单位因工作需要了解干部情况的,也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查阅单位须在审批表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组织部查阅。任何单位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他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管档单位建立查阅登记簿册,每项查阅情况都应由查阅人详细登记,查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始终在场。

  (二)档案的借阅

  1、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干部考察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时,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2、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逾期不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催要。档案外借期间不得转借或让无关人员翻阅。

  3、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三)档案的转递

  管档单位应根据“档随人走”的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1、干部提拔或调动后,管档权限发生变化的,有关管档单位应在接到调档函后一个月内,将干部人事档案转至新的管档单位。新提拔的科级以上干部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档案室向原管档单位开具调档函;其他干部人事档案由各管档单位根据调档函,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档手续。

  2、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前,原管档单位应将有关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整理,装订立卷。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不得有材料散在卷外。

  3、接收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要认真核对,检查目录与内容是否一致,材料是否有缺失,对缺失材料和不规范材料要求原单位限期进行补充和完善。

  4、档案转出单位在转递档案时,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单》的项目详细登记,接收单位对转来的档案审核无误后,应在干部档案转递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退回原单位。新转进档案应及时编号入库。

  5、县内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密封递送,不准本人自带;跨县转递干部人事档案由现单位派人到原单位进行转递,不得通过其它方式转递。

  (四)档案零散材料的转递

  各档案联络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新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零散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转递给管档单位。

  1、材料形成单位和管档单位都应建立规范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接收和转出登记簿册,无论是材料转入或转出,都要做好详细登记,存档备查。

  2、转递的档案材料,接收单位要认真审核鉴别,发现材料尺寸和内容不符要求的,应退回档案材料转出单位,重新制作规范后再行转递。

  3、凡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干部人事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材料名称、材料所属人员姓名、份数、送交时间,接收单位审核签字后返回递交材料单位一份存档。

  五、实行干部档案管理工作通报制度

  为加强我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决定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通报制度,对材料收集及时齐全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材料收集归档不及时的单位进行全县通报批评,由此造成该单位干部管理档案缺失的,将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及档案联络员责任。

  教育体育局和人社局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 王瑞萍

  联系电话: 8081922 13209683268

  附件:

  1、贺兰县干部人事档案分管领导登记表

  2、贺兰县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登记表

  3、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的岗位职责

  4、贺兰县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5、贺兰县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

  6、贺兰县干部人事材料移交清单

  中共贺兰县委组织部

  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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