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贺兰县委组织部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党务公开 > 正文
关于印发《贺兰县党内关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1-23 18:20:00    来源:贺兰党建网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18-01-23 18:2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精神,参照《贺兰县党内关爱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规范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关爱资金是为体现组织关怀,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而设立的党内互助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因年老、体弱、患病、伤残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遭遇特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贫困的党员。

  第三条 按照相对集中、统筹管理的原则设立“贺兰县党内关爱资金”,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筹集、管理使用。

  第四条 党内关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

  (二)坚持统筹兼顾、以人为本;

  (三)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四)坚持自救互助为主、党组织救助为辅;

  (五)坚持固定补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党内关爱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帐户管理

  党内关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明确相应的财会人员。资金利息滚存为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资金筹集

  (一)党费划拨。每年从县级留存党费中划拨10%作为基础资金。

  (二)党员捐款。每年党建月期间,组织全县党员开展一次“党员献爱心”捐款活动。党员捐款以支部为单位,鼓励党员自愿捐款。同时,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统一缴入党内关爱资金专用账户,并上报捐款对象、金额等基本情况。党员捐款1000元以上的,由贺兰县委组织部颁发“党员爱心证”,经征得本人同意,在贺兰党建网公布。

  (三)社会捐助。接收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捐助。党员捐款和社会捐助坚持自愿原则,严格履行捐赠手续和财务审核制度。社会捐助1万元以上的,由贺兰县委组织部向捐助单位颁发“党内关爱资金捐助证”,经征得捐助单位同意,在贺兰党建网公布。

  第七条 管理机构

  在贺兰县委组织部设立贺兰县党内关爱资金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内关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监督管理

  党内关爱资金的运行情况应接受各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每年向各级党组织公开一次收支情况。党内关爱资金使用应保持总额动态平衡,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建立完善困难党员救助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实行定期回访、动态管理。发现帮扶救助对象将资金用于不正当消费,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同时根据情况追究上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家庭收入情况好转,超出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停止救助。在党内关爱资金发放过程中,对私自截留资金的、不按时发放的、虚报的、冒领的党组织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形式

  第十条 使用方式

  使用方式分临时救助、固定补助和节日慰问三种形式。

  第十一条 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贺兰县党内关爱资金重点对全县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适当调整。

  1、低保对象党员本人身患重特大疾病,在医保中心、民政局、残联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报销、救助后,个人仍需支付2万元以上医疗费用的,按个人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一次性临时救助,单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终身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获得县级(县级)以上综合性奖励(特指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劳动模范”荣誉)的党员,在上述规定的应关爱资金额度上上浮50%。符合救助条件的党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大病救助、工会大病救助等报销后,持贺兰县医保中心窗口证明和所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包括党员身份、意外伤害的事发原因等情况)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医疗费用相关凭证,到县委组织部办理申请党内关爱资金救助。

  2、不在上条党内关爱资金救助范围内的党员配偶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发生因患病、伤残、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党员,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至2000元的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党员家庭,由党员本人填写《贺兰县党内关爱资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持所属党支部介绍信和相关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本、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残疾证等),到贺兰县委组织部申请办理。

  3、低保党员家庭,其子女缴纳全日制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费困难的,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至1500元的补助。

  申请程序为:①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员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②经党支部核实,组织填写《贺兰县党内关爱资金申请表》,报贺兰县委组织部。③贺兰县委组织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关爱。

  4、其他需要救助帮扶和关爱的党员,填写《贺兰县党内关爱资金申请表》,经贺兰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酌情给予救助。

  (二)贺兰县党内关爱资金重点对县委直属各级党组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固定补助。

  1、当年新增党龄在50年以上的低保对象党员,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累计担任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15年以上(含15年),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奖励(仅指任党组织书记期间,所在党组织获得先进基层党组织或个人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的在职和离职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固定补助。

  给予基层党组织书记固定补助的程序为:(1)每年底,各党(工)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查摸底,推荐上报贺兰县党内关爱补助对象,上报贺兰县委组织部。(2)经贺兰县委组织部审查,部务会集体研究确定固定补助对象,在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分“七一”和“春节”两次核拨补助经费。(3)对在享受补助时期收到党纪处理或是死亡的将停止补助。

  (三)节日慰问。根据县委研究确定人数和标准。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得申请补助和救助:

  1、党组织关系不在我县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足额交纳党费,不能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不积极参加党内活动的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评星定格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

  4、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参与、组织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

  5、因违纪违法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有其它不符合党员标准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可根据关爱资金使用情况,对关爱的条件和标准作适当调整。2008年印发的《贺兰县党内关爱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中共贺兰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附件:

  1.贺兰县党内关爱资金申请表

  2.贺兰县党内关爱临时救助及固定补助公示表

  中共贺兰县委组织部

  2015年5月20日

【编辑】:
【来源】:贺兰党建网